答案 |
第一,关于共有物的管理°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第二,关于共有物的分割。《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对外债权债务的内部效力。对外关系上,任何一位按份共有人均有权主张全部债权或有义务承担全部债务,但内部关系上,各共有人对其各自财产按照份额分摊,此亦反映于债权的享有与债务的承担方面,故《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相应地,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