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季度超过45万,那么开具普票部分如何填写?
一、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按季超过45万元),其专票、普票销售额应分别填列于“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下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和“ 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两栏,其销售额都缴纳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起,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按季超过45万元)其普票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二、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按季不超过45万元),其专票销售额应填列于“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栏,普票销售额应填列于“免税销售额”的相应栏目。其专票销售应缴纳相应增值税,其普票销售则享受免税政策。 举例:某公司是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季度销售额为40万元,就其中15万元收入业务开具了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公司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该公司向购买方就15万元收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需要按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缴纳1500元=15万元*1%)。对于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收入(25万元=40万元-15万元)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