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优惠有哪些?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附加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1%、5%或7%计算缴纳。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
【房产税】
企业出租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其中,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印花税】 不动产租赁合同属于租赁合同,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1%。
【企业所得税】
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需按规定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
1.其他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企业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