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
全文有效
2010年4月8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