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实践中,常有股东因公司不分红而与公司发生争议。《公司法解释四》规定,股东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公司法解释四》延续了审判实践长期以来坚持的审判思路,即法院原则上不干预公司的利润分配事务,除非存在有违公平的特定情形。依照《公司法解释四》,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已作出含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而公司又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该决议的,法院应当判决公司依决议履行分配利润的义务;如果股东在诉讼中未提交上述决议,法院应驳回其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请求,除非公司不分配利润是因部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所致,而且不分配利润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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