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为维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即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非正常收入: (1)绩效奖金; (2)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3)其他非正常收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1)项、第(3)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第一款第(2)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该企业职匸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匚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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