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通常情况下,一般取回权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原物被违法转让,便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处理方法。《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三十条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该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第三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对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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