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的受让人,须以一定的方式审查转让人是否享有处分权。在通常情形下,票据权利乃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取得,具体而言,须票据所记载的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转让背书)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转让人须为票据记载的最后持票人(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受让人才有理由相信其具有处分权。 (2)转让人没有处分权。虽然票据记载了特定的人是票据权利人,此人却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在实质上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这主要是指,受让人乃是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这一背书须符合一般背书行为的形式和实质要件。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并不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并且非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情。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票据法》第十二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票据的善意受让人须付出相当的对价,但是,《票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可见,无偿取得票据的受让人所能够取得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在无权处分情形下,前手并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无偿的善意受让人也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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