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应在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协议签订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批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时,应当审核以下文件: (1)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决策文件、资产评佔结果核准、备案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经批准的产权转让或増资扩股方案; (3)受让方或投资人征集、选择情况; (4)国有产权转让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 (5)国有股东资产作价金额,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作价说明; (6)受让方或投资人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7)财务顾问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适用于国有控股股东国有产权变动的);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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