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处理。 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若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该项目部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统一计入其上一级管理机构,项目部在施工地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项目部未在施工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 (二)项目部持有《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