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知识:

 

问题 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为负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实际亏损额可以结转五年弥补?
答案
一、企业应就其按照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五)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二、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
三、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四、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
随便看

 

财税网为企事业单位财税工作者提供审计、评估、会计代理、税务等财税领域知识,帮助用户化解财税管理过程中的各种疑难问题。

 

Copyright © 2003-2024 tjta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2 9:5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