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进项税额的处理计算。 一、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二、出口卷烟,依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 ÷(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内销卷烟销售额)× 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一)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消费税金额=出口销售数量 ×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为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实际调拨价格。如实际调拨价格低于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 为税务机关公示的计税价格;高于公示计税价格的,销售价格为实际调拨价格。 (二)当生产企业销售的出口卷烟在国内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出口卷烟含税金额=(出口销售额+出口销售数量 ×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出口销售额 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生产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计算,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调整。 三、除出口卷烟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其他出口货物劳务的计算,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如果涉及销售额,除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为其加工费收入外,其他均为出口离岸价或销售额。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