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按照规定适用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当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开具其他发票”列填写销售额为50万元和税额为2.5万元(50万元×5%=2.5万元),同时将按销售额的3.5%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额1.75万元,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