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一、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在2019年5月税款所属期计算加计抵减额时,4月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属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不能加计10%计算加计抵减额。 二、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依据: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