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主管税务局报告,并按下列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一)对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主管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并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出具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 (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发生退租的,主管税务局应按规定追缴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已退税款。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收取首笔租金时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
依据: 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