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一、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