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一、2020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第20条,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在汇缴清缴申报时享受。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