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税务机关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原则办理留抵退税。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是否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等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0号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0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上述10个工作日,自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核准之日起计算。 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不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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