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知识:

 

问题 长三角地区在2020年8月1日前发布的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不一致的内容,怎么处理?
答案
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随便看

 

财税网为企事业单位财税工作者提供审计、评估、会计代理、税务等财税领域知识,帮助用户化解财税管理过程中的各种疑难问题。

 

Copyright © 2003-2024 tjta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2 10:5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