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您好,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按照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 (一)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二)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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