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15万以下,申报表怎么填写?
一、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5万元,税率栏次显示***的情况,应分以下情况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超过15万元(按季45万元),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45万元),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5万元(按季45万元)标准。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5万元(按季45万元)标准。
二、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1-附件7)。
【温馨提示】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