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企业,除提供旅客运输外,飞机腹舱一部分舱位用来运输医疗药品、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防疫物资。请问,我公司上述业务可否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依据: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