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现已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业务后,存入一定的款项,即可领用空白的支票本,供其在需要时签发支票。 在我国,支票主要发挥的是支付手段的功能。因此,现行法不允许支票所记载的付款人进行承兑,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假如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金额足够支付支票金额,则付款人应当付款;如果不足,则付款人应当拒绝付款。 此外,根据《票据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支票均为见票即付,不存在远期支票。支票的另一特点是,收款人名称并非出票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可以授权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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