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实务中,审核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对准备金进行审核? |
答案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均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四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C2016J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保险企业在计算扣除上述各项准备金时,凡未执行财政部有关会计规定仍执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准备金的审核,主要看以下几点: 一是在“管理费用”等科目中是否存在计提税法不予税前列支的准备金,如有,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部进行纳税调增处理;对于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能够计提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应注意计提标准是否超标。 二是企业在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在2008年度前已计提相应准备金,且尚有余额的,应先冲减相应准备金余额,不足部分才能列入当期损益,注意企业有无不冲减准备金余额而直接列支的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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