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实务中,涉税会计的“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核算哪些内容? |
答案 | 本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还反映岀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所计算得出的应退税额;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企业必须设置明细账页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可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记载。 第一种、按批准数作免抵和应退税的会计处理。即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批准的应退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的应退增值税。收到退税额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批复尚未办理退库的应退税额。 第二种、按退税申报数进行会计处理。即在办理退(免)税申报时,暂不考虑申报的退税出口额是否能通过退税审核,就当期申报的免税出口额按规定的征退税率与当期应纳税额计算出应退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岀口退税)”科目,金额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本月应退税额”一致。借方反映的是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报时所计算的应退税款,与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数有差额的,在收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按申报所属期进行调整,不足的用蓝字再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多出的用红字借记本科目,用红字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贷方反映的是企业收到的退税款;借方余额反映企业累计已按申报数计算但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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