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票据行为如果由代理人进行,除了需要满足票据行为的成立要件和其他生效要件外,还必须满足法律对于票据代理行为特别规定的生效要件。这些要件包括: 1、须明示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票据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也就是说,须记载本人是谁,并表明行为人乃是作为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假如未作该记载,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票据行为,那么不论其是否确有使他人承受票据行为之法律效果的真实意思,均不发生代理的效果,而由“代理人”自己承担票据行为的法律效果。 2、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的方式,适用票据行为人签章的一般规定。 3、代理人有代理权。只有代理人有代理权,其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法律效果才能归属于本人。代理人的代理权,可能基于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但是在绝大多数情形下,乃是基于本人的授权而取得。如果代理人欠缺代理权,则构成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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