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
股权激励计划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